安全至上,深圳实施地标规范“小电驴”集中充换电管理!
11月是全国消防宣传月
主题是“预防为主,生命至上”
今天市监君就带大家来关注下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电动自行车的出现
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了便利
但是随之而来的
是电动自行车带来的火灾事故
不合格产品、非法改装
不合理使用……
都可能带来一场事故
酿成一场悲剧!
为促进深圳市电动车行业的发展
有效规范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2023年7月1日
深圳市地方标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DB4403/T 344-2023)
(以下简称《规范》)
正式实施
该标准首次提出运营管理要求
和智能监控要求!
下面市监君就带大家
一起深入了解下吧
总体要求
产品: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充电器: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
场所的建设:符合《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SJG 39),设计美观,与现有建构筑物景观协调。
场所的消防安全: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集中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另行标准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优先设置充电柜、换电柜,并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宜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集中充电设施,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不同的运营单位在设置集中充电设施时:应进行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安装要求
一般要求
安装位置: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附录A和附录G、《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4.2、4.3、4.6和SJG 39的规定;
集中充电设施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4.5的规定。
电气装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电缆敷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配线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接地装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有电力工程承装(修)资质,安装做到:
a) 持证上岗;
b) 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防护用品;
c) 检查安装设备和器材,确保安全运行;
d) 安装现场临时用电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要求。
交流充电控制器
除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2的要求,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 烟感检测和控制;
b) 远程断电。
具备实时监控工作状态功能,紧急联系人与物业服务人员或者社区服务人员建立联系,发生异常现象应及时通报。工作状态包括以下内容:
a) 烟感预警;
b) 瞬时功率;
c) 充电瞬时电流;
d) 充电瞬时电压;
e) 其它安全相关的参数。
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1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充电柜
除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4的要求,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 烟感检测和控制;
b) 浸水检测和控制;
c) 远程断电;
d) 语音提示;
e) 辅助照明。
电池仓内温度应保持在0℃~55℃范围内,当柜内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散热、制冷装置。
具备实时监控工作状态功能,包括:
a) 烟感预警;
b) 浸水预警;
c) 仓内温度;
d) 瞬时功率;
e) 充电瞬时电流;
f) 充电瞬时电压;
g) 其它安全相关的参数。
换电柜
除符合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3和附录G的要求,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a) 烟感检测和控制;
b) 浸水检测和控制;
c) 远程断电;
d) 语音提示;
e) 辅助照明。
电池仓内温度应保持在0℃~55℃范围内,当柜内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散热、制冷装置。
应提供、使用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要求的蓄电池。
具备实时监控工作状态功能,包括:
a) 烟感预警;
b) 浸水预警;
c) 仓内温度;
d) 电池温度;
e) 瞬时功率;
f) 充电瞬时电流;
g) 充电瞬时电压;
h) 其它安全相关的参数。
接电要求
【1】配电箱
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箱,该配电箱不应为其他负荷供电。
设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专业人员操作而不易被孩童触碰的位置,箱体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的要求;
户外安装时:箱体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的要求。
暗装时:箱体底边距地不应小于1.4m;
明装时:箱体底边距地不应小于1.6m。
总开关及其分支回路开关应同时具备隔离、过负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功能,分支回路开关还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
裸带电部分至外壳接地部分和不同的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不应少于20mm。
【2】充电插座
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0A插座,且能避免两孔和三孔同时使用,其性能要求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99.1)的要求。
单路充电接口同一时刻应只允许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防火阻燃应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2.9.3的要求。
交流充电控制器的充电插座应具备防水罩,宜安装在墙上、柱上或支架上,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8m~1.3m。在同一布置面上,充电插座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3】充电线路
充电线路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9.2.1和9.2.2的要求,安装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的要求。
集中充电设施外壳进出线缆部位应做好防水封堵措施,确保该部位密封性完好。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应使用性能指标不低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GB/T 6829-2017)中5.2.9.2要求的A型RCD,避免人身电击伤害。
接地要求
【1】接地工作
应符合《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DB44/T 2157-2019)中4.3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2.9.1的要求。
应具有接地状态连续监测功能。
【2】防雷接地
防雷性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配电箱内进线主母线上应装设浪涌保护器。
【3】保护接地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的连接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导通正常。
监控要求
后台监控系统应包括数据监控、自动预警、远程断电等功能。
应设置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全域设置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8.1.6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的搭建可利用既有监控资源。
通信要求
支持联网功能,具备与外部通信相关的数据接口,包括RS485、CAN、NFC、电力线载波(PLC)等。
通信内容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的要求。
运营管理要求
运营维护要求
【1】制度管理
运营单位应:
制定运营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验收手续及运营管理记录并存档;
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2】人员管理
● 运营维护人员
应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电力维护应持证上岗。
应设置消防安全员,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其姓名及联系电话。
● 系统管理人员
应为运营管理系统配备足够的系统管理人员,保障其在服务期内不间断运营,对系统提示集中充电设施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运营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 人员培训
应定期对运营维护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新入职工作人员应经岗位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运营单位还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在岗工作人员培训。
【3】设施管理
集中充电设施颜色和标识应统一;
巡检包括:
日常巡检,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以观察为主;
运营安全巡检,频次不应低于三个月一次,重点位置、核心区域、特定的时间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检频次,以用电安全及消防安全为主。
应根据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制定整改计划;
每年至少应对集中充电设施进行一次清洁除尘和维护测试工作;
应明确故障处理的相关要求;
不能及时恢复时应及时张贴明显的故障标识,并在客户端公示故障信息;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故障时,运营维护人员应在1h内到达现场,2h内完成故障的排除。
【4】场地管理方日常管理
发现集中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处置;必要时应采取断电措施。
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加强违规充电行为检查;
引导居民按照集中充电区域、非充电区域正确停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前设置非停车区,避免影响柜门开启;
引导外卖、快递行业使用单位内部、商务楼宇、骑手驿站等集中充电设施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清理集中充电设施周边杂物,及时处置运营区域周边安全隐患。
【5】应急管理
应确保声光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火灾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对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包括: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必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对现场事故处理应做好详细记录。
【6】退出运营管理
协议期满不再继续运营的、经营不善或发生违约行为无法继续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应做到以下要求:
终止服务前,主动提前通知用户,并提供退费指引,协助用户操作退费;
终止服务后,做好集中充电设施的转让或拆除工作,如有破坏市容、市貌和景观的现象应同步修复,并主动做好客户档案注销或信息变更。
服务管理要求
【1】告知和引导
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运营单位名称、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收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24小时服务电话等内容。
运营单位公示的24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为用户提供充电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2】标志标识
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识及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消防设施标识。
应设置集中充电区域标识,避免无充电需求车辆占用充电区域,集中充电区域标识版式参见图如下:
【3】运营系统
运营系统包括运营管理平台及线上服务平台;
运营单位应建有运营管理平台,并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对其运营集中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数据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满足24h不间断运营,平均无故障时间不应小于5000h;
在没有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2h。
运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如APP、小程序和公众号),信息采集和应用应符合《信息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的要求;
信息安全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 39786)的要求,具备信息安全防护手段,包含但不限于访问控制、口令认证、数据加密等手段。
【4】收费和退费
交流充电控制器和充电柜:应明示收费的价格和方法,计费可采用按照充电时间或充电功率等方法;
换电柜:应明示收费的价格和方法,计费可采用包时间换电或按次换电等方法;
退费:运营单位向用户采取包时间收费时,当提早终止服务时,运营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应将余款退回用户。
【5】服务记录
运营单位应对运营服务的状况进行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运行日志;
b)用户交易记录;
c)账单记录;
d)设备及蓄电池检修维护记录;
e)巡查记录;
f)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运营单位应明确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修改流程,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和管理,记录内容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进行分类管理,采用电子媒介形式保存,并保留相关人员签字记录原始文件。
【6】用户意见和处理
反馈渠道:运营单位应与用户建立联系渠道,联系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电话、网站、移动客户端、现场窗口等;
意见处理:
a)对用户意见做到件件有回复,并明确用户意见处理时限;
b)现场及时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处理的投诉(如因鉴定、检测、收集资料等其他原因耽误的时间),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明确解决时间;
c)定期和不定期对用户意见进行回访。
【7】赔偿和保险
运营单位应对集中充电设施运营的安全负责,并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如火灾险、安全责任险、锂电池产品责任险、人身伤害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以应对不可预见事故的发生。
电动自行车安全无小事
一些小伙伴为了追求速度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这既危险又违法!
改装?危险又违法
非法改装有何危害?
超速行驶,危险难控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导致整车重量改变,从而影响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改装解除限速后,超速行驶极易失去控制,发生交通事故。
线路改动,短路自燃
改装电动车首先改变的就是电路。原本的细电线要通过大电流,电路就会不稳定,电动车在充电或者行驶过程中,容易出现短路,从而引发自燃。
车篷遮挡,事故易发
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或遮阳伞,会遮挡视线,无形中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危险系数;同时加大了车辆风阻,行驶过程中遇到大风天气,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引发交通事故。
非法改装如何界定?
凡是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不符合国标要求、影响通行安全的,均涉嫌非法改装。
根据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了: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最后
市监君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非法改装电动车是禁止的!
大家在日常中
一定要规范使用电动车
有警示科普的时候
就要认真学、认真记
防患于未“燃”
别等真的遇到意外
才知道追悔莫及!
重返线下,深圳引领!这场盛会今日开幕,值得关注!
近期大量上市!紧急提醒:千万别一起吃,已有人吃进了医院……
-END-